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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通知
凌羽 [2009-12-25]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 】 | 【关闭窗口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吉建安〔2009〕3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焊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六)建筑搅拌机工及建筑小型机械工;
  (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等。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立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
三、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者,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四)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统一样式);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六)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及有关证件一并转入新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管理档案或有关证件。及时向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操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操作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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