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会〔2009〕22号
各市州建设工会、委(局)工会,各县(市)建设系统各局工会,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会,企事业单位(集团)工会: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吉林省企业家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以吉人社联字〔2009〕69号文,印发了《〈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贯彻落实。
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做好集体合同的签订,并认真履行和兑现其条款。各市州建设工会、委(局)工会要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对行政区域和产业或系统内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帮助、指导、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建设系统的和谐稳定。
附件:《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集体合同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报: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抄 送: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建设工会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