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新闻
政策法规 | 建材黑幕 | 建筑资料 | 建友中标公告 | 行业新闻 | 建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网站公告 | 职场经验 | 展会资讯 | 展会知识 | 建材价格 | 名人访谈 |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造价法规 [2009-07-01]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 】 | 【关闭窗口
 关键词: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建设[2000]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 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少部分用于业务建设等方面。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是指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对行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进行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节能降耗、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消防、爆破、住宅产业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研究,以及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指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组织编制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规定、管理规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手册、标准设计、技术政策等。

    业务建设是指与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项目相关的立项论证、审查、成果推广和开展的全国性勘察设计活动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本行业下年度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和申请表及经费申请报告,连同上年度的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决算一并报建设部。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的项目立项,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建设部对各部门上报的下年度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分别会同各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建设部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编制下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经费采用国家财政拨款或行业主管部门补助、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九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属于国家拨款。由财政部对建设部报送的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年度计划,并将经费拨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财政部 《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 256号)要求,将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作为收入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各自职责,完成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调整修改;

    (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完成后,要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鉴定文件和经费决算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年度计划的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

    (二)协助建设部进行项目的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监督、 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将上年度专项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关规定,专款专用,如有挪用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问题,将全部收回专项事业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勘察设计专项事业经费项目的承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建友建筑建材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建友建筑建材网www.jianyouwang.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建友建筑建材网 www.jianyouwang.com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建友建筑建材网www.jianyouwang.com。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新闻
    网站指南  |  在线服务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汇款方式  |  在线支付  |  诚聘英才
吉林省建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吉ICP备09005453号
CopyRight @2009 www.jianyouwang.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贸城80栋1单元402室 联系电话:15104498579 13504338344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注册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