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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暂行处罚实施细则
造价法规 [2009-07-02]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 】 | 【关闭窗口
 关键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及省人事监察厅有关在工程建设承发包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惩治腐败,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如下暂行处罚实施细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对干扰和插手工程承发包的,不管有无谋取私利,都视为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二、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之前,必须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接受资格审查,未经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违反本规定对建设工程应招标不进行招标的、应公开招标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违背规定发包和擅自搞议标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严禁各施工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通过各种手段透取标底,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出,其中标结果无效,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进行处罚,对投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

    五、各地市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组建评标专家库,今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包括准有形建筑市场)进行;采用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评标。违反本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招标活动无效,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处罚。

    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法批准成立的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本处罚规定发布后,任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管理监督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管理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无效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其招标投标结果无效,对主要负责人员按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在此之前曾有过对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和监督行为的单位,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接受审查。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泄漏标底,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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